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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劳务关系的建议

发布:市政协委员于贤娇 浏览:372次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保障方面的重要法律,是一部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对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别是维护处于劳动关系相对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民营企业是目前城市经济运行主体,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状况不乐观,影响劳动关系的主要方面涉及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薪酬、工会与集体谈判等方面。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新法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较1994年劳动合同法有非常大的突破,也正因为如此,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好坏直接影响是企业本身的经营,宏观影响是经济的一个大的主体的经济运行质量。因此,需要尽快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和谐机制建设。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类企业蓬勃发展,改善营商环境,为企业的发展做好服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民营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问题,劳动争议中维权成本过高。

  当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大部分用人单位或员工都采取了妥当的方式,但不和谐声音、不妥当的方法还是占有一定比例。

  一是法院作为司法权威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组织走进企业,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人社局牵头,会同工会、司法加大对企业法人代表、劳资人员的培训力度,建立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企业化解劳动争议的能力,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二是企业规范用工制度来提高自身化解用工风险的能力。一要企业加强自身的用工制度建设,从员工入职伊始,用合法的规范的制度来约束员工和企业自己,形成健康可持续的管理系统,建立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做好“留痕”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少数员工的违规违法行为。二要企业管理人员要加强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以及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知识学习,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三要企业内部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现问题苗头和隐患及时化解防止事态扩大。

  建议内容:

  背景:现如今,《民法》中提出,不能押扣员工身份证等证件,并且不允许扣押押金等。员工离职后,不主动配合移交工作。时常以直接离职,而非正常走离职手续的方式离开公司,对企业的未来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和巨大的损失。此时却没有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此监管控制。

  现象:

  一是员工缺乏社会责任感,公司对于由员工引起的坏账等经济损失,没有更多精力去追回。使得企业频频遭受类似损失。

  二是没有相关机构的监管下,员工离职后,到另一家公司。并没有对此恶略行为进行监管和惩罚。使得类似行为不能得到良好的制衡。

  解决方法:

  一是设立相关机构,从招聘源头进行监管。对相关求职招聘平台进行严格监管,对求职者,能做到有据可查,有证可核,既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的保障,也是对优秀求职者的保护。

  二是对离职人员有相关信用的记录数据平台。让道德良好,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员工找到优质的工作。对随意离职人员,进行信用绑定。以此监督制约现今企业中出现的离职无手续的陋习。

  三是对离职后使企业客户资源或产品资料泄露的行为,记录在案,保护民办企业的发展。对离职后,用企业原有资源,从事非正常商业牟利行为的员工,有相关的监管机构,可对其进行追究责任。保护市场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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